法院执行一般会查流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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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一般会查流水吗

  法院执行一般会查流水吗,借了钱给别人的时候,对方会欠债不还,在多次追债之后,依然没有起到好的效果,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一起来看看法院执行一般会查流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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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不能查被执行人的银行流水,因为被执行人的流水可能涉及到案件以外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所以法院在非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是不能查询的。

  法律分析

  法院可以查债务人的账吗:法院是不会主动查债务人账的,但法院在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符合法律规定的,就会协助债权人调查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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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法院是不会主动查债务人账的,但法院在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符合法律规定的,就会协助债权人调查债务人的财产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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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法院可以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转账账户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银行存款是被执行人的基本财产,执行起来也相对其他财产较为简单。而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通常情况下要首先通知被执行人并要求申报财产,当然,因情况紧急等情形,法院也可能不事先告之被申请人执行事宜的前提下径行查询银行的`存款,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冻结、划拨等措施。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法院是有资格跟能力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等情况,被执行人不要为了逃避债务而欺骗它们。被执行人银行帐号被查是有钱而不执行,法院会强制执行。

  针对被执行人的账户,是可以调取流水的。当你申请执行后,法院立案并转交执行局强制执行,这期间,执行局会主动查控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对有资金的账户予以冻结。当然,你如果了解被执行人常用的,或者有大额资金进出的账户,也可以提供给法院并要求冻结该账户。

  调取被冻结的账户流水,不是法院必须要做的。如果你认为被执行人可能利用某个或某几个账户流转过资金,由此证明其曾经具有履行能力,或者证明其转移资金,你可以申请法院调取上述账户的流水。也就是说,调取银行流水,一般需要申请执行人申请,并且需要提出必要的理由。同时,流水信息具有个人隐私性质,非必要情况下,不会透漏给其他当事人。更不可以以申请执行为由,随意掌握被执行人的银行流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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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对于社会的信用状况是越来越重视,也通过出台一系列的措施来惩戒失信的个人和企业。不仅如此,如果失信人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应尽的责任,法院会对失信人进行强制执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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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财产保全时,如果只知道被告身份证号的,可以由法院根据身份证号和姓名直接到相关银行查询其开户及存款情况。

  如果知道被告身份证号的,通过公安机关也就可以查到被告的姓名,而在银行查询系统中,是可以通过姓名或身证号码进行查询的,所以通过法院到分行查询就可以查到被告的银行资产的。

  在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中,经常需要申请法院查询冻结对方企业的银行账户。这就需要了解企业银行账户的种类,掌握实用的查询企业账户的方法。企业银行账户的种类企业的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结算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和外汇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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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人民币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企业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人民币结算账户又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四种。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日常办理转账资金收付和办理现金收付的账户。它是企业的主办账户,企业日常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的支取,都应通过该账户办理。企业在银行只能设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办理的,没有数量限制,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中国人民银行是负责企业账户管理的行政机关。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账户应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准;企业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账户,经商业银行审核同意可开户,但银行应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银行内部人员进行查询,在银行系统中,只要知道姓名和账号就可以进行查询,申请财产保全的需要经常需要申请法院查询冻结对方企业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