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有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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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有经济补偿吗?

辞职有经济补偿吗?相信大家都经历过辞职,有的公司甚至会拖欠员工工资。关于辞职的经济补偿,除了被迫辞职的,你自己辞职,主动提出辞职,是没有补偿的。请分享下面的相关内容。

辞职有经济补偿吗?

1。如果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当然不会得到经济补偿

司法实践中,只要是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如“家庭事务、个人发展、外出创业”等。,如果公司能提供证据证明员工离职的原因(通常离职原因可以在辞职信、离职交接表、或离职协议中找到),司法机关一般不会支持经济赔偿。

而且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否则,他们未经公司同意离职或未达到法定通知期限,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他们不仅得不到经济补偿,还可能要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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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公司特定违法行为导致员工“被迫辞职”的,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践中,有的公司克扣员工工资、停发、少发或拖欠工资,有的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公司让员工在有毒、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中工作。针对这种情况,为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规定了员工有特殊的解除权,可以无条件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这在实践中通常被称为“被迫辞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员工可以因公司的下列违法行为而被“强制辞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员工依据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对员工进行“强制辞职”时,应注意各地司法实践中把握的“度”,否则“强制辞职”可能成为非法辞退。比如延迟发工资多少天后可以强制辞职,少发多少工资可以强制辞职,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支持强制辞职....................................................................................................................................

对于公司来说,应对的办法是尽量杜绝上述可以导致员工“被迫辞职”的违法行为,但这并不容易。光是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就足以让大多数企业叫苦不迭。他们要想防范风险,只能自求多福。

三。员工“被迫辞职”是否必须提前30天通知公司?

如果“被迫辞职”的理由成立,则无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是否需要提前通知辞职,可以从四种情况来理解:

1.提前30天通知辞职:一般情况下,因个人原因辞职,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

2.提前3天通知辞职:一般情况下,试用期内因个人原因辞职,可以提前3天通知。

3.需要提前通知但未提前30天通知的“辞职”:公司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1)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二)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员工权益。

(5)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在这些情况下,员工可以在通知公司后立即离职。

4.无通知“辞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四。如果员工先因个人原因辞职,事后能否以“被迫辞职”为由要求经济补偿?

一般在实践中不会得到支持。在裁决此类争议时,裁决员将审查员工辞职的最初原因。一旦公司有证据证明员工的辞职原因是个人原因,比如辞职信或离职通知已经注明了辞职原因,审裁官就会认为这个原因才是真正的辞职原因。一般不支持员工离职后为了获得经济补偿而事后改变原因。

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因其他原因辞职,再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被迫辞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研讨会纪要(二)》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以劳动者在实际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出的理由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外的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在仲裁或诉讼阶段,主张用人单位因前述法定情形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仲裁委和法院不予支持,但劳动者证明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的除外。

如果员工当初没有说明辞职原因,离职后能否以“被迫辞职”为由要求经济补偿?这种情况需要结合具体案例来分析。

可参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南(2015)》中的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的理由。劳动者未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进而主张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但是,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确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综上所述,对于“主动辞职”的员工,可以借鉴上述情况,具体分析可以知道,并不是所有员工辞职都没有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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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辞职有经济补偿吗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一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无过错辞退劳动者,包括三种情形: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3.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

我国《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自愿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从《劳动法》的立法情况来看,它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除此之外,劳动者不能享受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包括劳动者自愿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从权利行使的角度看,劳动者主动辞职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这种行为的后果,即应当放弃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经济补偿权;从现实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劳动者是因为找到了工资更高或其他条件更优惠的工作而主动从用人单位辞职的。他们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并不担心自己的生计,也不担心自己的生活来源。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还要支付经济补偿,显然违背了劳动法设立经济补偿制度的初衷。

因此,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自愿辞职后,无权向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往往采取一些违法或者欺诈的手段,迫使劳动者自行解除劳动合同,使劳动者失去工作,得不到经济补偿,这显然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颁布的《违章辞退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拒不支付劳动者主任工作时间工资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并额外支付相当于工资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补足低于标准的部分,同时支付相当于低于标准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强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也可以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无故三次克扣或者拖欠工作时间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局长工作时间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只有在非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能向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

二。公司领导不签字批准我辞职怎么办?

如果你申请辞职,单位领导不批准,单位领导的做法没有错。因为申请只是你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公司有权不同意你的辞职申请。如果提前30天向单位发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即使单位领导不签字批准,30天后也可以离开原单位。单位未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的,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申请劳动保障监察要求单位履行法定义务。但是提醒你,如果你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你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我们所说的自愿,一般是指劳动者因自身原因需要调换工作,比如找到更好的工作,所以提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单位的一些行为,比如拖欠工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导致劳动者不得不主动离职,这时,劳动者其实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