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生产经营电子烟

核心提示大销号(Daydx.com)9月29日 消息:今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称,2022年10月1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电子烟

大销号(Daydx.com)9月29日 消息:今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称,2022年10月1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电子烟市场主体应当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烟草专卖局各项配套政策规定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主体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运输,应当接受烟草专卖局监管,并根据相关规定制作、随附物流单证。

同时,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电子烟警语标识规定》。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要求,确保出口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从事出口业务的,应当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出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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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通知还明确: